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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效氮肥的登记管理
阅读 1668  ·  发布日期 2011-07-08

六届四次会议

会议明确,增效氮肥登记技术指标应当包括氮的含量和抑制剂名称、含量及生产原料。同时,要在肥料登记证上标明增效氮肥适宜区域和土壤类型。会议强调,增效氮肥在土壤中施用效果、有效作用时间的评价依据《增效氮肥效果试验和评价技术要求》。

六届三次会议

会议明确,将增效氮肥作为肥料登记通用名称纳入肥料登记目录管理。增效氮肥的登记技术指标应包含氮的含量、抑制剂的名称和含量及生产原料,肥料登记证还应包含产品试验评价的有效作用时间以及适宜区域的土壤类型等登记信息。

五届十二次会议

含硝化抑制剂、脲酶抑制剂等成分的氮肥已被较广泛应用,科学评价该类产品性能特点、安全性和有效性尚缺乏技术规范要求。会议认为含硝化抑制剂、脲酶抑制剂等成分的氮肥产品应该纳入肥料登记目录管理,限于对有国家标准的氮肥进行加工的产品,限制两种氮肥混合加工的产品;初步研究提出的土壤效果试验方法(采用恒温培养法测定不同时间点培养土壤中NH4+-N或NO3-N的含量)仍需进一步修订完善,以作为施用效果评价的技术依据;尚需对产品中硝化抑制剂、脲酶抑制剂的含量进行检验方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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