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届四次会议
针对土壤调理剂生产原料来源广泛等问题,会议要求对已登记土壤调理剂产品的生产原料、工艺和施用效果进行跟踪调查,研究确定土壤调理剂有效性和安全性评价机制,科学合理进行分类管理。会议明确,对以矿质原料为主要成分的土壤调理剂要进行全元素成分背景值备案检验。
六届三次会议
为对申请登记土壤调理剂产品的有效性、安全性和适宜性进行客观公正地评审,会议明确,申请登记土壤调理剂的企业应当具备特定的生产工艺流程及配套设备,在提交的肥料登记申请表中要详细说明生产土壤调理剂的原料来源和组成,提交的田间试验报告应当包括土壤调理剂改善土壤效果的评价内容。登记证应标注土壤调理剂主要生产原料。
五届十次会议
规范土壤调理剂的要求。明确土壤调理剂中钙、镁、硅应分别规范标识为氧化钙CaO、氧化镁MgO、氧化硅SiO2。测定方法前处理统一为HCl溶液(0.5 mol/L)浸提。有毒有害元素限量要求暂执行水溶肥料标准。其中,汞Hg≤5 mg/kg;砷As≤10 mg/kg;镉Cd≤10 mg/kg;铅Pb≤50 mg/kg;铬Cr≤50 mg/kg。
五届六次会议
进一步明确部分肥料产品登记技术要求。土壤调理剂的适宜范围按照土壤障碍因素类型予以标注,包括酸性土壤、盐碱土壤、粘重土壤、砂性土壤及其它障碍土壤等类型。
五届六次会议
研究制订土壤调理剂的试验评价方法。土壤调理剂的主要功能是调理土壤理化性状,其试验评价要求与一般肥料产品的肥效评价差异较大。目前,土壤调理剂中的一些成分对环境、农产品的影响评价越来越得到重视。组织有关专家尽快制订科学的土壤调理剂效果及环境影响评价方法。
五届五次会议
调整土壤调理剂适用范围。将土壤调理剂登记适宜对象由作物种类调整为土壤类型,以充分体现土壤调理剂的特性和作用。界定土壤调理剂登记适宜土壤类型,主要依据土壤调理剂改良土壤理化性状效果、提高农作物产量、改善农作物品质性状情况。为此,申请临时登记的土壤调理剂生产企业应当提交土壤理化性状试验报告和小区田间试验报告;申请正式登记的,应当提交土壤理化性状试验报告和大田示范试验报告。在同一种土壤类型上,必须安排两种以上作物的田间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