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五届十一次会议要求,申请肥料登记的境外企业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或委托经工商注册的代理机构,并由企业法人书面授权其代理职责,明确委托该机构代理该产品的登记、销售业务并承担相关责任。登记备案的产品标签中应标明境内代理机构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现登记的境外企业中,部分企业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需要补充境外企业信息、法人委托书、境内代理机构工商执照及代理机构信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