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届九次会议再次明确土壤调理剂适宜范围应为土壤类型。企业在申请登记时,应提交至少2年的土壤性状试验报告。其中具有广泛适宜性的产品,土壤性状试验报告应涉及至少3个土壤类型和区域。土壤调理剂的适宜范围按照土壤障碍因素类型予以标注,包括酸性土壤、盐碱土壤、粘重土壤、砂性土壤及其它障碍土壤类型。 2008年12月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组织召开获证土壤调理剂企业研讨培训会,对土壤调理剂效果试验及评价进行了要求。对已经登记的土壤调理剂产品,肥料登记机关要求企业提交适宜(和/或限定)土壤类型和区域的说明,经评审委员会审定后,在续展或正式登记时变更适宜范围。对获证时间较长的企业,符合要求的试验报告,将进行重新审理,确定适宜土壤类型。对获证时间较短的企业,产品效果试验应按照统一要求进行。目前,还有少数企业未按要求在2009年2月底前将试验报告或试验方案报送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