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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肥料续展登记和正式登记申请时限要求
阅读 1860  ·  发布日期 2012-06-06

六届六次会议

申请人应当按要求在登记证有效期满前提出肥料登记申请。申请临时登记续展的时限为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前2个月至4个月(不含登记证有效期当月);申请肥料正式登记或正式登记续展的时限为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至8个月(不含登记证有效期当月)。

对于未按要求提出肥料续展登记或正式登记申请、且肥料登记证在有效期内的,申请人应当向肥料登记受理机构提交书面情况说明。经肥料登记受理机构受理后,按规定继续办理肥料登记续展或正式登记手续,但不能保证在肥料登记证有效期内完成登记程序,而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申请人承担。对于一次样品检验不合格或登记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肥料登记受理机构将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

对于未按要求在肥料登记证有效期内申请续展登记或正式登记的,将视为自动撤销登记。自动撤销或被注销肥料登记证的,申请人若重新提出肥料登记申请,肥料登记受理机构只能按重新临时登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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