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颁布《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之规定,办理肥料登记分为三个类型:
一、新登记
二、续展登记
三、变更登记
凡在中国大陆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肥料产品必须先取得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
肥料登记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要求企业在有效期满六个月前提交续展登记申请,续展有效期为五年。
登记证有效期届满90日前未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视为自动撤销登记。在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提出续展申请的,按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要求企业重新办理登记。